申请设立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选址筹建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审核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药品、甲类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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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选址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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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申请与受理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9.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实际测量:店堂使用面积、新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时限:22个工作日选址复审标准: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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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选址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2015年10月初消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重庆市政府下达的2015年淘汰营运黄标车6415辆的工作任务。 黄标车是造成大气污染的“祸首”之一。研究表明,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28辆国Ⅳ标准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 2015年,重庆市将加大对黄标车未经年审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将给予补贴。 2015年重庆市将淘汰黄标车17676辆,其中,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6415辆。截至6月,重庆市共淘汰黄标车7972辆,其中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278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