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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济南历下区办学许可证代理机构_卫生许可证相关-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产品价格:5000.00
  • 产品数量: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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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7-31
产品说明

  公司注册产品介绍:《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2]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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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工作于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务查表式样见会件三)。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备案的具体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首先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济南历下区办学许可证代理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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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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