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济南历下区办学许可证官网_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相关-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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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7-31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2]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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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产品介绍:《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此项工作于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务查表式样见会件三)。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备案的具体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会件二),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教育机构应将其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公场所.办学许可证自1998年5月1日起启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的条件的,发给或换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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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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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首先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