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济南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_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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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8-01
资料编号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资料编号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资料编号10、仓储设施设备目录!资料编号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资料编号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资料编号1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确认书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等产品,涉及医疗保健服务等等行业。 公司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多年来致力于医疗保健服务,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并通过多年以来不断的积累,在业界形成良好的口碑。 售后方面也赢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您的满意是我们一直前进的动力。
济南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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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设施)!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能力!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应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按照《山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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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变更仓库地址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相关冷链设施证明材料.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备用制冷机组、自动温控仪、自动报警设备、冷藏车等发票,冷库安装合同、运行合格证明等如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资料编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料编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资料编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料编号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在职在岗证明材料!资料编号企业拟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工作简历1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如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变更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
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C、“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产权证明)应有效;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请参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