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济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万创财税_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相关-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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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8-01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选址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人员时限:10个工作日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编号:38-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选址审核标准: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2.店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不含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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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申请受理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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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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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选址筹建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