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产品介绍:《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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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首先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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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此项工作于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务查表式样见会件三).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备案的具体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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