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_如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相关-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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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8-04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资料编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料编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资料编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料编号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在职在岗证明材料!资料编号企业拟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工作简历1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如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变更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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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审查核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条件: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7年修订)》要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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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变更仓库地址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相关冷链设施证明材料!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备用制冷机组、自动温控仪、自动报警设备、冷藏车等发票,冷库安装合同、运行合格证明等如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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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C、“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产权证明)应有效;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
如果您想咨询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更多信息,请致电经理:15165005693;珍惜与每个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需求的企业、个人 能有进一步的交流机会,欢迎各大企业、个人光临公司本部,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6号楼613。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签章.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10、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请参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