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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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会件二),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教育机构应将其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公场所.办学许可证自1998年5月1日起启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的条件的,发给或换发给办学许可证!
此项工作于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务查表式样见会件三)!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备案的具体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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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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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