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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山东某装备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辖区内,被上诉人据此首先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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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人力资源、交通事故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教育背景:法学学士,山东大学。专业资格及社会团体,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李安南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人力资源、交通事故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李安南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每年均免费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并且响应山东省司法厅、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号召,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众免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了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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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济南某机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辖区内。原告山东某装备公司据此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某机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某机械公司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管辖未做约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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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济南高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为深入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济南高新法院采用了特邀调解制度,组建特邀调解组织,不断探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设,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律师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参与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鲜明的优势,是“繁简分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你想要知道的,我已经满足了你,作为老司机的我已经尽力而为了,接下来就要看你自己了,把它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储备,在学习的路上永不停歇,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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