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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效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8  浏览次数:1378
核心提示:当前,质检系统正着力构建以质量示范引领正向激励,打击假冒伪劣反向惩戒为核心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工作机制,打假工作重要性更加
    当前,质检系统正着力构建“以质量*引领正向激励,打击假冒伪劣反向惩戒”为核心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工作机制,打假工作重要性更加凸显。面对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本文结合实践,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为严格履行打假职能、落实出口产品质量监管、提高打假工作效能提供参考。
 
    影响打假工作效能的主要因素
 
    发现难。一是出口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由于当前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单一窗口”,检验检疫无法及时、有效获取出口信息,在口岸也就无法开展针对性查验,制约了案源线索的发现。二是境外信息搜集亟待加强。受假冒伪劣危害较重的非洲、中东等地,由于追溯体系不健全,对假冒伪劣商品难以提供准确、详细的物流信息以供追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其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也存在信息量少、准确度低等情况。三是监督抽查手段运用不够。直属局、分支局没有自主开展监督抽查的权利,监督抽查缺乏针对性,发现假冒伪劣的可能性降低。四是相关重要工作融合不深。对境外通报、退运追溯调查、检验鉴定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很少从打假角度积极发掘。五是信息获取渠道开拓不广。未能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的作用,出口打假与企业维权也未有机结合,社会各方参与打假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
 
    认定难。一是假冒伪劣商品鉴定缺乏标准。虽然部分法律法规中对假冒伪劣情形进行了描述,但对劣质产品的认定是采用何种标准,对“三无”产品是否可直接认定为劣质产品等,在执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二是出口行为认定存在分歧。按照“先报检、后报关”的操作模式,口岸查验或工厂检验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都尚未报关,能否认定为出口存在分歧。三是案件调查取证面临困难。对已出口境外的假冒伪劣产品,无法抽样再作检测,而国外的检测报告在法律上不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对境外贸易关系人的调查取证也存在困难,影响证据链的完整性。
 
    处罚难。一是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目前仅靠《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打击面有限,其他法律法规中未明确检验检疫机构为执法主体。二是案件移交规定不够清晰。对于在生产、流通环节发现假冒伪劣线索的是否该移交、移交到哪个部门缺乏指引。对出口打假与检验检疫履职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对打假工作不够重视,克服困难的勇气不足。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信息公开等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复议、诉讼风险大增,客观上也影响了打假工作的开展。
 
    提升出口打假工作效能的建议
 
    修订法律,支撑打假。一是将常见的假冒伪劣形式在《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中或者通过法律释义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在《商检法》第三十五条中增加指向性条款,引入《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条款。三是积极参与地方性立法进程,推动地方打假条例修订时,将检验检疫明确为执法主体。
 
    出台规章,规范打假。在法律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建议质检总局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对出口假冒伪劣的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证据收集、结果采信、管辖权限、移交移送、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明确,指导基层执法实践,降低打假的执法风险。
 
    探索实践,推动打假。在上述修订法律法规、出台规章等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基层部门可在以下方面积极探索、寻找出口打假的可行之策,并为前者提供建议参考。具体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是推动信息平台建设进度。积极促成各地“三互”和“单一窗口”建设,实时获取出口信息,解决出口监管中的信息瓶颈。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锁定出口假冒伪劣嫌疑线索。二是多渠道多角度发掘信息。充分发挥监督抽查作用,积极争取自主性抽查,依托口岸抽取样品,从抽查不合格中发现线索。在境外通报和退运追溯调查工作中提前介入,完善涉嫌假冒伪劣的证据收集。在对检验鉴定机构开展飞行检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关注货物的质量状况,寻找假冒伪劣信息。四是充分发挥举报投诉、12365热线等渠道作用,推行有奖举报,依托出口企业海外营销渠道建立打假信息监测网络。三是明晰标准保障准确认定。四是区别情况确认出口行为。自签订外贸合同并组织生产之日起,即应视为具备出口这一要件。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刑法中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对已组织生产尚未报关出口的在处罚幅度方面予以考虑。五是扩大采信结果推动互认。在产品已出口境外无法抽样检测,而官方通报和检测报告由于事关司法主权不能直接作为假冒伪劣证据的情况下,可考虑将境外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ILAC-MRA互认标志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完善机制,保障打假。一是搭建内外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与境外官方机构的信息收集合作,细化境外通报和出口退运时质量反馈要求,明确提供信息涉及的关键要素。建立便捷有效的证据采信机制。推动进口国和地区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机制。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各直属局及所辖分支局之间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等内部协作机制的同时,搭建与海关、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平台,形成打假合力。三是推动打假社会共治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质量*引领,发挥媒体、公众监督作用,推动打假的社会共治共享氛围。四是推进诚信公开惩戒机制。大力推进信用建设,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和双公示要求,警示企业与经营者。五是健全打假应诉应议机制。同时还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行政诉讼和复议的产生。避免盲目追求“零诉讼”和“零复议”的“洁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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