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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济南历下区办学许可证官网-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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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7-30
产品说明

  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会件二),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教育机构应将其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公场所。办学许可证自1998年5月1日起启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的条件的,发给或换发给办学许可证。

  公司注册产品介绍:《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济南历城区办学许可证代理机构_高新区商务服务-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历下区办学许可证官网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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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工作于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务查表式样见会件三)!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备案的具体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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