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公司注册产品介绍:《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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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备案的都基本上是在消防大队的,除非是面积大的才在支队备案。
当地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