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首先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高新区办学许可证流程及要求
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会件二),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教育机构应将其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公场所!办学许可证自1998年5月1日起启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的条件的,发给或换发给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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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2]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大致流程如下: *步申请:1: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2: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办学材料。第二步等待受理:1:在举办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由教育局综合教2:审查办学材料,包括审查举办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写的表格;以及审核、验证办学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和审查办学有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办学基本条件和要求。3:实地考察办学场地。考察办学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与资料相符,并且是否符合办学要求。第三部审批:并由教育局研究审批。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办学者。第四步发证:并且由教育局对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