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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专业劳动律师_首都其他代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1
  • 保质/修期:1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19-09-24
产品说明

劳动律师,就是长期以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主业的一线执业律师。劳动争议金额小,有的几千万,大一些的也就几十万元,有些大腕大牌律师,不愿意做这类案子。

劳动法律经常更新,有些地方,常以地方的司法文件为依据,一些外地律师不清楚这些规定,很难胜任这类案件。

劳资纠纷一旦发生,也导致了员工与老板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的恶化,有些企业还扬言,愿意把钱花到找关系上,也不愿意向员工支付一分钱。

处理好劳资关系,调解老板与员工的收入差距,防止社会贫富分化,阶级对立等,是有利社会和谐的。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杨健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要熟悉地方政策,且在一线亲自办理过大量这类型的案子,打起劳动争议案子来,才会专业、熟练、利益大一些。

   如、一些单位经常搬家,导致员工离家太远,单位虽然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变更劳动劳动履行地点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也不按原来标准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

付经济补偿金。
有经验公司律师所_北京法律服务团队-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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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要旨】

企业应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在途时

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

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周某于 2007年 12月 4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2011年 1月 1日起签订无固

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年 7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

“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

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专业劳动律师,北京其他代理律师所,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

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年 7月 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

到上班通知》,专业劳动律师,提供其他代理,通知 8月 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员工回函

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 8月 3日不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

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8月 15日,公司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

工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张贴于常昆工业园内。8月 18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又作

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8月 21日,公司将两份决定向周某等员工邮寄送达。周某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配件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

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

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

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

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政府为实现优化工业布局、加快

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往往会要求企业整体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响应政府

号召实施地搬迁我们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

不方便等难处我们也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专业劳动律师,口碑好的其他代理电话,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我们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项目、扶持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须高度关注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搭建理性对话的平台,督促企业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从现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杨健律师还认为,打赢劳动争议案件,关键是恰当地举证。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受聘人员)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受聘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大瀚律师事务所,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指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五、补充证据

   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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