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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级别

文职级别

级别管理第四条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十一条第五款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岗位设置第十二条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军事委员会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第十三条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第十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招录聘用第十六条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第十七条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高年龄分别为:(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第十八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第二十二条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职务任免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军事委员会审批;(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等级调整第三十四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低年限:(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二)专业技术高、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其他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第六十条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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